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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严禁加工食用野生鲜蘑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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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5 15:40:01  来源:大连金州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浏览次数:2511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建筑工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市食安委《关于加强防控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发〔2010〕28号)及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严禁加工食用野生鲜蘑菇的通知》(大建安发〔2010〕238号)要求,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开展防控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建筑工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市食安委《关于加强防控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发〔2010〕28号)及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严禁加工食用野生鲜蘑菇的通知》(大建安发〔2010〕238号)要求,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开展防控野生鲜蘑菇中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切实做好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起有效应对野生鲜蘑菇中毒的防范体系和长效机制。要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同时要将施工现场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当作企业安全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做好防控误食有毒鲜蘑菇、山野菜等中毒事件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管力度,开展并落实好严禁加工食用野生鲜蘑菇、山野菜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职工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安全食品专项检查,从食品原料的购买、食品加工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控误食毒鲜蘑菇、山野菜等中毒事件;加强各类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切实防止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建筑工地食堂严禁采购、加工、食用下列食品:

  1.野生鲜蘑菇;

  2.各类山野菜;

  3.病死畜禽;

  4.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

  5.无检验合格证的食品(成品、半成品)、调味料;

  6.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三、完善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等制度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大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方案》

  要求,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及卫生,要重点检查落实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各建筑工地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设集体食堂的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及经营。

  2.各建筑工地食堂要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食堂卫生管理。炊事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作业时穿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3.食堂用的炊具、容器要标志明显,定位存放,用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食堂不得制作凉拌菜,剩饭、剩菜要用专用容器集中处置,严禁乱仍乱倒,保持环境卫生。

  4.工地食堂要设有通风良好的食品储存室,粮食、蔬菜和其它食品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要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5.工地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贮水工具及容器需符合卫生要求,要定期清洗、消毒。

  四、强化应急,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保证毒蘑菇中毒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治,把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对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施工单位要将组织开展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 9月25日前将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中毒 食物中毒 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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