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省、市两级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坚持分类管理、限制销售;要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产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于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就近区域内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三、组织领导
为将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德志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组成,沙河口质监分局丁肇友局长兼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主任魏党生兼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食品安全整治的部署、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整治措施
(一)生产属于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范畴产品的小作坊,按国家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如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二)生产目前不属于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范畴产品的小作坊,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应满足以下最低条件,对逾期达不到条件者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1、食品加工小作坊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逾期未取得证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2、各项规章制度和承诺书必须张贴在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生产人员和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4、小作坊环境要求。小作坊应远离坑式厕所;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间与生活区相互隔离;应有防虫、防蝇、防鼠设施;原料、加工、成品三个区域应隔离;原料、成品应离地放置;不得在原料、加工、成品间内饲养家禽和家畜。
5、加工间要求。加工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设,应平整、无积水,应有下水管道;墙壁应贴白瓷砖;屋顶或天花板应平整、光滑,在结构上减少结水滴落;加工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6、食品容器要求。用于周转盛装食品的容器其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7、原料和辅料要求。购入的原料、辅料不含有毒有害物并有相应的合格证明;企业必须建立原辅料采购台帐,采购的畜禽肉必须有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采购有证企业产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应建立使用量的台帐,并定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此次重点整治肉制品(裸装肠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糕点等小作坊,各街道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的产品。
(四)食品加工小作坊无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能按照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要督促企业对原料和成品进行委托检验,要强化监督检验和强制检验。
(五)对列入整治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明确小作坊的监管、协管责任人。
(六)列入重点整治的小作坊,要实施有效的巡查、回访和执法检查,并加大巡查频次,每次巡查都要做详细记录,对巡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能限期整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处理后要进行有效回访,同时做好回访记录。
(七)挂牌整治及督办检查。挂牌整治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每个街道主管领导要掌握辖区挂牌整治工作的详细情况;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联系,形成共同整治合力,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挂牌单位按照要求整改。
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实行层级负责制,区政府要对各部门、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列入年度工作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对小作坊整治中务必要保留整改前和整改后的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各部门要掌握全区近期小作坊整治数量,各街道要掌握本辖区小作坊整治数量。全区应形成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管到人、责任到人、各街道落实到具体协管人员的专项整治监管网络。全区所有小作坊整治工作按此方案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小作坊整治工作事关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各部门、各街道要立即行动起来,真抓实干,确保我区小作坊整治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