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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岫政办发〔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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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3 05:15:28  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74
核心提示:  为了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岫政办发〔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为了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促进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确保水资源安全、卫生,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三、划定保护区的对象

  本方案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对象为兴隆办事处树地村集中饮用水的水源。

  四、划定方案

  1、一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防洪堤坝范围内的水域及其相应河段两岸防洪堤坝外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包括汇入上游的汤池、哈达两支流)和下游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水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及其相应河段两岸外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

  五、保护措施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淘沙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该保护区内设立墓地,禁止居民及个体、单位在保护区内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农牧业活动;禁止在该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畜禽与居民粪便、生活污水以及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居民和企业设立排污口和建立输送污水管道、渠道;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化肥、炸药等使水体受到污染;禁止厂矿、企业,特别是采矿行业、玉器加工业、缫丝等向保护区内排放废水废渣。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过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不得滥用化肥农药,不得使用炸药、药品捕杀鱼类;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利、卫生、建设、林业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规划,合理设置取水口,督促水厂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监督;各饮用水源保护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为了加强对我县境内水体的保护力度,对于此次未划入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仍严格按照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通过的《岫岩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哈达、汤池两河水体污染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加以保护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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