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调控监管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琼府办〔2007〕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调控监管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琼府办〔2007〕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8 02:27:53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756
核心提示:今年5月份以来,受国际国内副食品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成本推动的影响,我省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6月下旬以来,猪肉价格呈加速上涨之势。生猪及猪肉价格适度上涨,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但上涨过快将带动其他肉类及禽蛋等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影响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肉价是关系民生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保持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稳定是事关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72号
发布日期 2007-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5月份以来,受国际国内副食品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成本推动的影响,我省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6月下旬以来,猪肉价格呈加速上涨之势。生猪及猪肉价格适度上涨,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但上涨过快将带动其他肉类及禽蛋等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影响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肉价是关系民生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保持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稳定是事关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生产,加强疫病防治,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提高生猪出栏率。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及时解决猪肉等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充分挖掘潜力,及时组织货源,增加市场投放,保证猪肉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有条件的市、县要做好生猪的储备工作,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供应能力。
 
  二、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肉禽蛋、粮油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监视市场动态,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基础建设,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价格应急机制,提高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严格控制出台提价项目。年内除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出台的提价项目外,原则上不出台其他提价项目。对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实施的资源性价格改革政策和措施,也要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尽可能减轻社会和群众的负担。
 
  四、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加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手段,要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研究出台《海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海口、三亚、琼海等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保障供给和扶持弱势群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他有条件的市、县要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五、清理涉猪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部分收费。要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轻生猪生产的收费负担,防止乱收费。进一步规范省外进岛猪苗的各项收费,重点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猪苗检疫收费、运载猪苗车辆消毒收费等收费项目;取消、降低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方案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六、安排好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情况,采取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专项补贴等措施确保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可视情况采取适当补贴措施,保持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七、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市场、质量、价格监管,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法行为;要增加市场巡查的时间和频率,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通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从当前市场情况来看,我省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范围。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全面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和物价情况以及价格上涨的原因,反映政府采取的措施,不得夸大事实、过度炒作。农业、商务、价格等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生产、供求、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