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开发利用我市山区资源,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林地经济
1.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但不能改变公益林性质。国家、集体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时是否评估可自行决定。支持县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林权可抵押贷款。
2. 商品林地和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地,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开发林下经济;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实行有限制地开发利用。以村为单位林地开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形成特色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3. 在保证林相完整的前提下,根据林下种植作物生长需要,适当放宽抚育林龄和抚育强度界限,发展林地经济的天然林抚育、疏伐和卫生伐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并单列。
4. 疏林地和散生林木地,榛子盖度达40%以上,林分改造后,采用榛林垦复、补植等人工诱导行为,能够形成榛子经济林的,其林分改造限额满足需要。
野生刺五加、五味子、弥猴桃、木贼、大叶芹等药用、食用植物集中或团块状分布的地块,可采取有利于植物群落生长、繁衍的森林经营行为,实行定向培育。
天然商品林、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冠下更新红松、云杉、冷杉,长势良好,林龄满16年,亩株数达到60株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伐除上层林木。
5. 依法规范私人林场,并鼓励私营林场主利用承包的林地与当地农民联合开发林地经济。私营林场主无偿提供林地用于农民开发林地经济的,优先给私人林场安排采伐限额,并给农民以适当补贴。在集体林权改革中,私营林场主承包的林地合同到期,使用权必须分配给农户。
二、现代养殖业
6. 对蛋种鸡50000套、肉种鸡20000套、种鹅5000套、可繁母羊500只、可繁母猪500头、基础母牛300头以上、具备现代生产条件的良种场,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贴。使用冷冻精液改良品种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7. 对新建市级以上标准化畜牧小区,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按标准验收兑现;按规划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凡在一般农田内不破坏耕作层的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8. 对农民种植优质牧草的种子、新建青储窖和新购进加工秸秆机械给予适当补贴。
9. 支持大伙房水库水源流域养殖业污染问题的集中整治,对重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对利用畜禽粪便加工有机肥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10. 建立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运输鲜活畜产品的一般违章车辆可采取先放行后处理的方式,保证运输环节畅通无阻。
11.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办畜禽保险,对投保的畜禽养殖户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特色种植业
12. 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本地特有和濒危的优质野生珍贵食用菌、山野菜和中药材品种进行保护、管理、人工栽培试验;对选育和引进的食用菌、山野菜、中药材新品种,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立项,农业主管部门要优先进行品种审定。
13. 对新建50万段以上的食用菌小区给予物料支持或资金补贴,购买木屑粉碎机械、保鲜库制冷设备给予补贴;对新建40栋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给予物料支持;对山野菜小区、中药材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发展小区所需木材,林业部门优先安排采伐限额。
14. 支持每个县建设一个食用菌菌种繁育中心,一个山野菜和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中心,并给予资金补贴。
15. 扶持食用菌、山野菜和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建设,对开展GAP认证和原产地认证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对被评为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优先安排生产项目并给予适当补贴。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6. 扶持企业参与特色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产业化经营,对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标识、有机食品标识的给予补贴;对创品牌、名牌的企业实行以奖代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17. 对种养业小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给予适当补助。电业部门简化办电手续,在架杆、立线等初装建设和电费收取方面给予优惠;水利部门简化办理用水手续,实行农业用水政策。
18.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所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外设备,免征引进国外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设备,其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按购置国产设备总额的40%予以抵免;企业技术改造符合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其固定资产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
19.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企业用于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各项费用,可按照管理费进入成本,并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收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凡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可以享受相关的减、免税等方面的政策。
20.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含矿业)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对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从省以上争取农业项目、农业扶持资金贡献突出县区、市直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
21. 支持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对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一期工程建成0.4平方公里以上,入区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工业园区,实行以奖代补。
22、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致富2000户以上和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的产地批发市场,给予奖励。
五、其他扶持激励政策
23. 鼓励农民通过对外租赁、转让土地、林地使用权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地经济。
24. 支持农民建立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对作用突出的专业合作组织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专业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活动。对新申办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免收登记费。
25. 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组建股份制科研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农业民营科研所的科研项目优先扶持,重大项目优先立项。对于取得国家、省农业新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贡献突出的农业民营科研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支持、表彰和奖励。
26. 对从事种养业良种繁育和发展食用菌、中药材小区的农户,农村信用社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认定后,实行现行利率下浮10%的优惠。对支持发展县域经济,投入信贷额度高、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7. 支持科技成果进村入户,鼓励乡镇、村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聘请科技顾问和经济顾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28、鼓励企业以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优势与乡镇开展互利共建活动。对积极参与“以企带乡、以乡促企、乡企共赢”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29. 鼓励全社会重视农村,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单位或个人以创新思维、科学理念发展创意经济,并取得显著效果,为发展县域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30. 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向农村倾斜。财政、农口部门要调整资金结构,集中使用财力,细化政策的执行标准和办法,把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