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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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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1 15:48:09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29
核心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节约用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1]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我市用水紧张状况,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1]3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节约用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1]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缓解我市用水紧张状况,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切实把解决水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要责成一位领导分工负责。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形成抓节约用水的合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节水工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

  凡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都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办理《计划用水使用证》。

  (一)清理整顿桑拿洗浴、洗车用水。经营桑拿洗浴、洗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2001年底前到市节水办办理计划用水使用证,核定用水计划。对没办理计划用水使用证的桑拿洗浴、洗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停止供水。

  取缔路边沿街洗车点,对向沿街洗车点提供市政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对其当月用水量接特业水价实行2—5倍加价收费。有固定场所的洗车场必须采用循环用水设施或中水洗车技术,年底前未采用上述设施或技术的,对其停止供水。

  严格限制高耗水服务行业的发展。今后开办桑拿洗浴和洗车业的,必须到市节水办申办用水指标,办理计划用水使用证。

  (二)加强建筑施工用水管理。建筑施工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施工用水单位必须安装水表,按表计量,严禁跑水、漏水,冬季用水设备要采取防寒防冻措施;建筑施工用水耗水量每平方米不得超过0.5立方米,超过部分按2—5倍累进加价收费。

  (三)加强对锅炉用水的管理。冬季锅炉供暖用水必须安装水表,按表计量收费,并按有关规定标准制定用水定额,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加价幅度按有关规定执行。供暖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严禁供暖系统用水跑、冒、滴、漏。

  三、严格控制开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按照我市水源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水源合理分配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打自备井,现有自备井逐渐减少,报废不得新建。凡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大中专院校、餐饮服务业等单位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分期分批改用市政供水。工业企业的自备水井限制其取水量,逐年压缩取水计划,并逐步改用市政供水。

  开采地下水必须实行依表计量,无表或水表损坏限期装换,愈期未换的按泵全天最大流量收取水资源费。

  对擅自开凿自备水井和自备井单位转供水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封井,并处罚款。

  严禁私自启用战备井、保安井、消防井取水用于生产和生活。

  四、强制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应用

  新建房屋用水器具必须安装国家、省、市推荐的节水型器具,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没有使用节水型器具的房屋建筑,一律不予验收和供水。

  对已安装使用不符合节水型卫生器具的建筑房屋,除居民住宅外,各产权单位要于2002年5月底前全部改造为国家、省、市推广的节水型用水器具,否则停止供水。要强化居民用水的管理,严禁水的跑、冒、滴、漏,居民住宅使用的不合理卫生器具,要在3年内逐步改造完毕。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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