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57号)、《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樊市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的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Ⅲ级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依据情况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
2.3咨询专家库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咨询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和建议。
3事故预防与报告
3.1事故监测
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教育、环保、粮食、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治、早解决。
3.2事故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3通报制度
3.3.1通报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2通报方式
⑴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⑵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向与事故有关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县(市、区)政府通报,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⑶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5应急准备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6报告制度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3.6.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告。
3.6.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6.3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按事故级别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分别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6.4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5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做出动态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终结报告。
3.6.6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为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国家或省应急响应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⑴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当地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省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
⑴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襄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确定参与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履行规定职责。
⑵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会议,提出应急处理工作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依据其职责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⑷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应急工作。
4.1.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事故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确认,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指挥协调
各相关工作小组在同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2.1事故处理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2委托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指导事发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工作小组或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3应急调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供应,必要时,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管理辖区内紧急调集和调用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缓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报告
接到终结报告后,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实施医疗救援方案。
6.2人员保障
市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6.3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4物资和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支出的需要。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根据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市、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5信息保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当经同级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7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7.2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
7.3演习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⑵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⑶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⑷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中的县(市、区)包括高新区和鱼梁洲开发区。
8.2预案管理
8.2.1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各县(市、区)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3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