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信息公开、群防群控、依靠科学的工作原则。
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新闻办、武警湖北总队、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指导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⑵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报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⑸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评估分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⑹完成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省卫生厅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享受社会救助的特困受害人员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做好捐赠和捐赠款物的发放,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
省环保厅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市、州、县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受污染食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意见,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农业环境污染等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食用林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省商务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依法对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卫生厅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餐饮业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监测、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
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4工作小组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分别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销毁或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
⑶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厅负责,迅速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处分违纪违规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⑸物资保障组。由省经信委负责,启动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保证应急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⑹信息发布组。由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记者采访事故发生现场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⑺善后处置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参与,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5咨询机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宣传教育
各市、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3.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掌握必备的应急处置技能,提高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能力。
3.3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磨合各司其职、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教育、农业、商务、卫生、环保、工商、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和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4.2预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评估,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一级、二级预警,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发布警报。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预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警报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警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3应对措施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接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境外涉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同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内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对受到伤害人员及时救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3指挥协调
需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视情况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尚未启动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州)政府负责现场指挥;省政府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或由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5.4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类别、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和抢救受害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害范围。
(3)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使用;请示上级政府协调或提供医疗、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和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给。
(4)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依法从严查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应急结束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在确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此基础上,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处置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后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及时恢复社会治安秩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质和人力支援,并适时进行督办。
6.2调查与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结束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1月份对前一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6.3恢复重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开展恢复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7应急保障
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保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医疗保障
省卫生厅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救援方案。
7.2人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运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3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别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市(州)政府和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质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必要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7.5经费保障
各市、州、县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对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区、市)或2个以上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区、市)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对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2)一起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