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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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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30 14:14:32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42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促进生猪、奶业、家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加快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建设步伐,经研究,现就促进全市现代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8〕38号
发布日期 2008-07-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促进生猪、奶业、家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加快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建设步伐,经研究,现就促进全市现代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方向,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转变畜禽产业增长方式。以畜禽产品深加工为龙头,大力发展畜禽良种繁育,积极发展家禽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和奶牛养殖,适度发展肉牛养殖,构建现代畜禽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健康养殖,发展循环农业,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实现畜禽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保护原则。坚持畜禽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大力发展以畜禽养殖为载体的农业循环经济,实现畜禽产业和生态建设协调推进。

  2.健康生产原则。大力推行畜禽健康养殖方式,突出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建设,抓好畜禽排泄物处理、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重点环节,提高畜禽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

  3.标准养殖原则。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带农户发展适度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进订单生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销售。

  4.效益突出原则。提升畜禽加工及循环养殖环节的科技水平,提高机械化率、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三)发展目标。根据我市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畜禽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2年全市畜禽产业链产值达到500亿元,增加值达到300亿元,畜禽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力争达到50%以上。

  1.畜禽龙头企业进一步壮大。引进和培植年产值过10亿元的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7家,其中过30亿元的4家;畜禽加工业产值与养殖业产值比达到3.5:1,打造6个国家级龙头企业,5个“中国名牌农产品”。

  2.种苗繁育产业进一步发展。新发展肉鸭祖代种鸭3万套,肉鸭父母代种鸭40万套,蛋鸡父母代种鸡20万套,肉鸡父母代种鸡20万套。

  3.畜禽养殖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市新建生态家禽养殖小区170个,家禽年出笼规模2亿只(其中水禽出笼1亿只),生猪年出栏规模达300万头,奶牛年存栏规模达4万头。

  4.科技支撑水平进一步提升。畜禽产业集约化水平达到80%以上,实现生态健康养殖的畜禽养殖小区占到90%以上,畜禽产业科技贡献率达到70%以上。

  二、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将全市区域规划为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中环线以内的区域为畜禽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准新建畜禽养殖场,原有的养殖场一律限期搬迁或关闭。中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区域为畜禽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不再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原有养殖场逐步实施外迁。外环线以外为适度养殖区,根据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适度发展畜禽养殖。

  (二)推进畜禽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养殖,加快实现畜禽养殖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进一步完善全市畜禽养殖小区规范化养殖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广以循环农业为主的生态畜禽养殖模式,在全市畜禽养殖小区周边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基地,并优先纳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项目,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种、养殖等产业的有机结合,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

  (三)推进区级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各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精神,加快推进区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建立执法队伍,健全服务体系,保障全市畜禽业稳步发展,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病死畜禽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疫情扑杀补偿、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市、区、乡(镇、街)、村四级疫情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积极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保证“以钱养事”补助资金有一定比例用于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事业,确保动物防疫技术服务覆盖到每个村。

  (五)加强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强化养殖全过程监管,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禽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狠抓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制度,建立畜禽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及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落实畜禽产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加大畜禽产品市场监管力度,扩大抽检批次和范围。实施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和扶持我市畜禽加工龙头企业争创“中国名牌”、“湖北名牌”。

  (六)合理安排畜禽业生产用地。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七)大力发展畜禽专业合作社。创造条件,大力扶持畜禽专业合作社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指导开展生态健康养殖,促进先进实用健康养殖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扩大覆盖面,提高组织和服务能力。

  三、加大对畜禽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大力扶持家禽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今后5年引进和培植一批家禽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扶持汉口精武等家禽加工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扩大屠宰、深加工规模。各区对家禽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对新建的家禽屠宰厂,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000万只以上的,按每1000万只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对新建的家禽深加工项目,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对新建的蛋品加工厂,年设计生产能力达1万吨以上的,按每万吨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对新建的水禽饲料厂,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按现有政策优先给予贴息补助。上述补贴资金市承担80%,区承担20%,主要用于企业的水电路、技术改造及环保等设施建设。

  (二)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对新建的年出栏达到1万头以上的生猪原种场、扩繁场,按每1万头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补贴50万元。对新建的家禽祖代(肉鸭、肉鸡、蛋鸡)场,存笼规模达到1万套以上的,按每万套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的家禽父母代(肉鸭、肉鸡、蛋鸡)场,存笼规模达到3万套以上的,按每万套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大性控胚胎、性控精液补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三)大力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2008—2012年,对新建的20个年存笼10万只的蛋鸡养殖小区,按每10万只给予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0万元。对新建的150个单批出笼5—20万只、年出笼30—100万只的肉鸭养殖小区,按每个鸭位5元的标准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对肉鸭和蛋鸡养殖小区污染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配套工程按规模给予补贴。

  (四)积极推广循环农业模式。对与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相结合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基地,按市里发展规模基地的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生物有机肥厂,市里对生物有机肥厂的建设给予贷款贴息。对将生产的有机肥出售给农户的生物有机肥厂,市里根据销售量按每吨100元的标准对生产厂家进行补贴,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区级财政配套的方式提高补贴标准。

  (五)大力推进畜禽政策性保险。进一步加大畜禽政策性保险工作力度,逐步增加畜禽保险品种,扩大畜禽保险数量,尽快将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小区100%纳入畜禽保险范围。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畜禽保险政策,加大市、区财政补贴力度,减轻投保人负担,降低畜禽养殖风险,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

  (六)抓好畜禽生产科技攻关。市科技部门要将畜禽产业化发展列入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在畜禽种质资源创新与品种改良、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技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技术、集约化养殖污染零排放技术、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加大畜禽科技扶持力度。市财政在原有畜牧科技推广资金的基础上,每年新增200—300万元,专项用于对青饲料基地、牧草种子、良种奶牛冻精(含性控精液)、胚胎移植、奶牛群改良(DHI)、奶牛技术服务站仪器设备、奶牛繁殖和育种员培训、奶业文化宣传等进行补贴。支持和鼓励各级畜禽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领衔创办畜禽业示范基地。

  (八)加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从2008年起,市里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与争取的上级资金捆绑,用于全市现有畜禽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争每年解决15—20个畜禽养殖小区的污染问题,到2012年全市全面解决现有畜禽养殖小区的环境污染问题。

  (九)鼓励龙头企业组建担保公司。按照“企业出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扶持,通过多渠道融资参股等方式支持畜禽加工龙头企业组建担保公司,为全市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禽生产者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担保公司为畜禽养殖、加工、运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73号)优先安排担保风险补偿。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为畜禽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搭建沟通平台,畅通融资担保渠道。市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

  (十)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着力提高全市畜禽养殖小区现代化、装备化水平,将青饲料生产机械、挤奶机械和小型饲料加工机械等畜禽养殖、生产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上述由市里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落实。其他关于畜禽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加强对畜禽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畜禽产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扶持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文件,制定扶持政策,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科技、环保、物价、教育、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推进畜禽产业发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确保全市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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