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星河广场周边环境,确保周边居民生活安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星河广场周边餐饮业管理、净化居民生活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星河广场周边的建筑楼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经营类别控制,不准新上餐饮业、娱乐业等服务业经营项目,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二、本通告发布前原有经营户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公害必须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按环卫要求处置,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星河广场周边车辆应保证在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前提下,有序停放,行驶按临政通告〔2009〕3号“允许机动车按顺时针方向单向行驶,不得逆向行驶”的规定执行。
四、在星河广场举办产品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5日向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不得与全市性大型活动相冲突,不得对市民休闲、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五、规划、卫生、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现有餐饮业经营户监督管理。
六、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集中区、生活区的相关服务业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