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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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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9 10:11:33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231
核心提示:  湖南是生猪出栏和猪肉产品消费大省,生猪养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猪肉产品在菜篮子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更好地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湘商秩序[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7-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精神,更好地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我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贯彻<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是生猪出栏和猪肉产品消费大省,生猪养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猪肉产品在菜篮子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更好地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现状

  我省自1995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以来,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进步明显,行业整体水平显著提高。

  (一)构建法规体系,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迈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2003年省人大颁布施行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配合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省政府制定了《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强化生猪屠宰准入。省物价部门在2010年印发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进行了规范。这些都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了用力的法律依据。

  (二)屠宰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加强,执法力度逐步加大

  目前,全省已有95个市州、县(市、区)成立了专门的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全省屠宰管理人员600余人,屠宰稽查人员1200余人。2009年以来全省一批市县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在整合商务行政执法资源,探索商务行政执法规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工作大大加强。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牵头和协调职责,定点屠宰执法的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完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猪肉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推动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机械化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截止2009年底全省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包括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定点屠宰场点)715家,其中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63家,乡镇定点屠宰场点552家。近年来采取招商引资、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升级改造,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现代化、机械化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全省163家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场)中,机械化屠宰厂(场)76家,已占47%。部分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装备和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的已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四)规模企业成为县城以上定点屠宰企业的主体,部分企业开始实施多种经营和品牌战略

  全省2009年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上的规模定点屠宰厂(场)共131家,占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场)的80%,其年屠宰量占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场)定点屠宰总量的95%。部分屠宰企业改变了单纯的代宰加工业务状况,积极向生猪养殖、种猪、饲料、兽药、毛猪经营、鲜肉配送、冷链储销、分割包装、熟食品加工、超市专柜等多种经营延伸。部分屠宰加工企业开始实行品牌化经营,全省已有肉类注册商标21个。

  (五)强化了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探索“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猪肉产品安全责任。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强化了对生猪屠宰企业和肉品市场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经营企业积极贯彻执行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台账管理制度,严格台账管理。部分城市开始积极探索以大型屠宰企业为依托,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以电子溯源芯片为信息载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形成从屠宰、批发到零售终端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信息网络。部分企业开展了“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升肉品销售服务水平,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六)加强了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监管,生猪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有明显提高

  随着生猪定点屠宰法规规章的健全,定点屠宰制度的落实,行业水平的提高,监管力度的加大,县城以上城市城区猪肉供应已基本上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食用猪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肉品品质安全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当前我省生猪屠宰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定点屠宰率不高。据统计,2009年全省生猪出栏数为7850万头,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总量仅823万头。二是产能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大。2009年全省163家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设计屠宰量3321万头,而实际屠宰量仅600余万头,产能利用率仅五分之一。部分定点屠宰企业手工屠宰,设施简陋,工艺落后,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落实。全省163家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场)中,实施机械化屠宰的只有76家,全省552个乡镇定点屠宰场点基本上是手工屠宰。三是行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较低,现有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超过《纲要》设置规划数。四是私屠滥宰现象没有得到完全遏制,病害猪肉、注水猪肉时有销售,个别定点屠宰场(点)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猪肉的窝点。五是以代宰为主,自营比重小,产品形态同质化严重,部分企业忽视品牌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2009年全省县城以上屠宰厂(场)代宰量(含提供场地宰量)占56%,乡镇屠宰点更是以代宰为主。六是肉品流通环境亟待改善,因涉及税费问题,有的地方人为设置肉品流通障碍。七是屠宰执法队伍机构、编制和经费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尤其是乡镇屠宰执法队伍力量不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全省1200余名屠宰稽查人员中,有40%左右为临聘人员,既影响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又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八是检疫检验手段滞后,把关不够严;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不仅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对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制约。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是关系保障民生的大事。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生猪养殖方式、居民消费结构、交通运输状况、环境保护压力、食品质量安全发生积极变化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对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以全面提升全省屠宰行业的工艺、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为主线,以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以优化布局、控制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进屠宰行业调整布局和优化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

  (二)基本原则

  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当集中,公平竞争,提高标准,稳步推进为基本原则。

  1、严格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设施办法》)、《纲要》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置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

  2、适当减控总量。综合屠宰企业辐射半径内现有人口、猪肉消费量、屠宰企业屠宰加工能力及周边地区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实行合理布局,控制屠宰企业总量,既要满足近期消费需求,又要适应长远发展趋势,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通过严格准入、市场竞争、兼并重组,压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量和过剩屠宰产能,使定点企业数量逐步减少,行业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3、淘汰落后产能。针对部分定点屠宰企业手工屠宰、设施简陋、工艺落后、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未落实的现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大力淘汰落后屠宰产能。

  4、推进分类管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实行分类管理。县城以上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商务部《实施办法》和《纲要》的要求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湖南省《设置办法》的要求,分别组织制定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

  5、实施分级管理。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等条件,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开展跨区域经营,提高高等级屠宰厂(场)的肉品市场占有率,实现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经营。

  6、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及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清理并废止阻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跨区域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省通过贯彻实施《纲要》应达到的目标:一是全省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在全省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和生猪养殖基地县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二是全省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到2015年定点屠宰厂(场)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全省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初步改变我省猪肉产品白条肉多、分割肉少;热鲜肉多、冷鲜肉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以及综合利用率低的现状;四是全省采用现代经营方式的屠宰企业明显增加,冷链流通得到广泛应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销售范围的区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猪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五是淘汰落后产能取得重大进展,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5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屠宰企业机械化达到100%,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省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产业布局,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我省贯彻实施《纲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行业布局

  全省各市州要根据《纲要》及《设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行政区划及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原则上,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区设置数量不超过4家,其它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不超过2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超过1家,有条件的县(市)可不设屠宰厂(场)。肉类加工企业从事屠宰活动,必须取得屠宰许可,并纳入设置规划管理。到2015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120家以内。鼓励在生猪主产县(市)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和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全省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也要按照《条例》、《纲要》及《设置办法》的要求严格把握,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管理办法,在严格监管,严把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审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当地市场供应。对于城区附近、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二)提高定点屠宰率,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

  当前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率整体不高是生猪定点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是我省实施《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区猪肉供应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总量由2009年的823万头增加到2000万头以上。

  (三)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规模化经营,实现品牌化效益

  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标准,关闭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以上,到2015年淘汰50%以上。要加快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乡镇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要鼓励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重点加大城市及其周边定点屠宰企业的整合力度,通过多种方式,促进集中合并。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实际屠宰量100%达到规模(2万头)以上。在全省50个被农业部列入全国生猪优势区域(2008-2015年)的县市中,选择部分县市培育10家左右年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厂(场),培育5家左右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力争培育1至2家跨国经营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全省品牌化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适度增长。要以品牌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形成良好的品牌效益。要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厂场挂钩”、订单生产以及建设生猪养殖基地等方式,扩大协议养殖或自养生猪规模;支持屠宰加工、肉类配送企业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创建鲜肉品牌,扩张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加强对代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宰行为,引导代宰企业向自营和品牌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要提倡科学消费,进一步优化猪肉产品结构

  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逐步改变喜食热鲜肉和白条肉的消费习惯,提倡食用冷鲜肉和小包装分割肉。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冷却间和分割车间,发展冷链流通,配备冷链物流设施,扩大冷鲜肉和分割肉生产规模。逐渐提升分割肉、冷鲜肉、低温制品的市场份额,提高综合利用率。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占猪肉总销售量的15%,冷鲜肉市场份额占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大力发展肉品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逐步解决肉类产品同质化、经营粗放和低水平恶性竞争等问题。

  (五)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猪定点屠宰产业

  在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屠宰企业。对新建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依法关闭或迁出位于饮用水源地、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带的企业。要求并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排污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沼气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六)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屠宰加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踊跃参与“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部门间生猪产业链上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屠宰企业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实现“黑名单”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七)加强国内国际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引导我省屠宰加工企业广泛开展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借鉴成熟的国际标准和动物福利新理念,为我省屠宰加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条件。鼓励、支持我省先进屠宰加工企业获取肉品出口资格,发展出口业务,提升我省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按时完成审核换证任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和《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商秩序〔2010〕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逐一审核本地定点屠宰企业。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符合设置规划但未达到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在确保卫生和质量安全前提下,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期结束仍无法达标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关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处理。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照《设置办法》中关于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规定进行审核清理。各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核换证工作(不含责令整改的厂(场))要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快修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成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争取在2011年初提请省人大完成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颁发实施。省商务厅提请省人民政府尽快下发修订后的《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各市州商务局要总结现行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与实际工作中不相适应的地方,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反馈有关修订意见。

  (三)切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争取我省纳入全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充分发挥好中央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监管技术平台,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对有问题肉品从零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追根溯源的能力。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财政申请专项配套资金,结合各自实际,支持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新建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认真用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根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设立省、市无害化处理配套补贴资金,做好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促进生猪定点屠宰量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加强屠宰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到2015年,争取所有市州成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保障工作、执法经费。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开展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失、渎职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积极与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肉品消费全过程监管的协同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提请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肉类流通管理办法》,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六)抓好行业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据统计,我省目前获得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仅有1721余人,获得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仅575人,从事副食品加工、冷藏专业的人员基本上没有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将成为我省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较大隐患,亟需加强管理、提高技能。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从业人员,按照商务部及省商务厅的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

  要加强信息工作。各定点屠宰企业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是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商务部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二是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工作建议及时向省屠管办报送。

  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关注舆情,重视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结合重点工作进行专项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力;对《食品安全法》、《条例》以及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作用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并支持省、市州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组织专业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各级行业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要积极提出工作建议,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求会员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加强部门协调,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10年7月底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和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市州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送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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