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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驻政办〔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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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7:49:27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83
核心提示: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驻政办〔2009〕111号
发布日期 2009-10-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集聚区,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动员公众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卫生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环保局、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当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组织制定和修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5)组织召开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

  (6)组织、协调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查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7)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市公安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9)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区)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2)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市财政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6)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 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区)卫生局。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市卫生局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

  (2)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政府。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

  (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2.2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5)消费者。

  5.2.3  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信息,并向市政府、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5.2.4  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

  (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  信息通报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5.4信息发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市卫生部门应根据省卫生部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

  6  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7.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

  7.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

  (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省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应急预案。

  (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河南省预案规定的程序,省卫生厅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的督导,保持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7.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

  (1)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市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服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和省辖市政府。

  (4)市卫生局应加强对县(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7.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区)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应当对县(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7.2  指挥协调

  实施Ⅰ、Ⅱ、Ⅲ级响应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7.3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以上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4应急响应

  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8  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 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 评估总结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9  保障措施

  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级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

  9.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9.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9.4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食品安全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确需市财政支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9.5 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9.6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卫生部门委托,检测机构要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9.7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9.8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统一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指导,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9.9 科研和国际交流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9.10 培训与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对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预案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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