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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周政办[ 2009 ] 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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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7:27:16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6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现在起到2010年年底,在全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周政办[ 2009 ] 82号
发布日期 2009-08-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现在起到2010年年底,在全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食品产业、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科学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过两年左右的集中整顿,使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基本健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标准逐步全面执行,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巩固“食品安全优秀城市”成果,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推动市、县、乡、企业四级联创,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60个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标准,270个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标准。

  二、整顿重点和进度安排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畜牧局等部门落实)。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原料的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在经营环节,重点监督检查食品添加剂批发市场、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重点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情况,核实食品添加剂来源;在餐饮服务环节,重点查处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食品添加剂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添加剂类别。完成重点食品添加剂抽检和评价工作,完成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清查。2010年,初步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落实)。

  全面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生鲜乳、蔬菜、水果、茶叶、猪肉、禽肉等农产品和饲料的抽检计划,完成重点品种、重点类别抽检和评价工作。2010年,完成农产品、农药、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完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水)产品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三)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落实)。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关键点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质量溯源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原料采购、出厂销售台账等记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成重点食品、农产品的抽检和评价工作,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2010年,初步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对出口的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建立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四)食品流通环节(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商务局、公安局配合)。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2010年,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制度。

  (五)餐饮消费环节(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工商局、畜牧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完成抽检和评价工作。食堂和餐饮单位全部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0年,全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完成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以及食用油、畜禽和肉及其制品、盒饭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整顿。

  (六)畜禽屠宰(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

  加大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查处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注水猪肉等的行为,净化生猪市场。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逐步完善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等环节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201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检疫率达到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七) 保健食品(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疗效的行为。

  进度安排:2009年,制定清理整顿保健食品工作方案,启动专项整顿。2010年,完成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全市保健食品整顿工作效果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责任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共建监管网络,共享监管资源。企业要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机构改革期间,各职能部门继续履行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职责。改革完成后,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职能调整和工作交接,确保各环节监管的无缝衔接。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增加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加强对国家食品安全新标准的跟踪,强化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建立覆盖市、县、乡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强化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开展联合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四)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

  (五)解决热点问题。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大对垃圾猪、泔水油、病害肉加工、非法摊区、早夜市以及各类生产加工经营食品“黑窝点”等难点问题的整治力度。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存在的普遍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开展重大节日、旅游季节和大型商贸活动期间专项检查,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顿责任。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环节分工,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需要。要继续加大整顿工作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并按实际需要增加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保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考核评价、应急事件处置、宣传培训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有效运转。

  (三)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大规模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情况及开展整顿的措施和成效,扩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覆盖面,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知情举报等社会监督效能。

  (四)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负责,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将食品安全有关指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确保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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