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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通告(丹政发〔200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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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14:58:02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8
核心提示:为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现就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丹政发〔2004〕5 号
发布日期 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现就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丹东市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是市政府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二、实行市场“两证准入制”。上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核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严禁病害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市销售。严禁饭店、宾馆、集体伙食以及熟食品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
 
  三、在对生猪强化定点屠宰集中整治的同时,强化对家禽的检疫检验工作,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禽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未取得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经营肉灌制品、调味品以及酒类等产品。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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