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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鄂环办[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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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10:52:01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203
核心提示:  畜禽养殖已成为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情况分析,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成为我省部分江、河、湖、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威胁我省部分地区的饮用水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保护和改善我省农村环境质量,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规范其环境监管,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6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
发布单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6-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畜禽养殖已成为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情况分析,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成为我省部分江、河、湖、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威胁我省部分地区的饮用水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保护和改善我省农村环境质量,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规范其环境监管,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6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周智华   联系电话:027-87167542  027-87652665(传真)   电子邮箱:zhou_zd@163.com   联 系 人:省厅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朱艳   联系电话:027-87167118   附件:全省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畜禽养殖已成为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情况分析,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成为我省部分江、河、湖、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威胁我省部分地区的饮用水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保护和改善我省农村环境质量,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规范其环境监管,根据环保部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基本摸清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体目标是:2010年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2011年年底前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二、检查对象

  (一)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检查内容

  (一)区域畜禽养殖基本情况。本地区畜禽养殖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选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养区、限养区或适养区;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四)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流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畜禽养殖业废水排污费不再给予减免,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四、整改要求

  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五、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以各市州自查自纠为主,国家和省级督查相结合。时间从2010年7月开始,2011年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市州环保部门务必于2010年7月16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联系人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省厅自然处。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至2010年9月)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积极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沟通衔接,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执法检查,对本方案确定的主要检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摸清底数。各市州环保部门务必于2010年10月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整治计划、汇总表(附表1-3)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

  各市州要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各市州要对县区、乡(镇)进行抽查,并督促各地于2010年年底前摸清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并逐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各市州环保部门务必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汇总表(附表1-3)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四)督查总结阶段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通过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地监管模式。

  省厅将适时对部分市州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把其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完善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逐步把畜禽养殖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加强引导,注重防治结合。

  各地要加大引导力度,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引进并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环保型养殖新技术,要尽快组织制定本地“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将畜禽养殖规模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四)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又要获得畜禽养殖业业主的理解和参与。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情况,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附表1:   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附表2:   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附表3: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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