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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郑政〔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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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03:17:14  来源: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5387
核心提示: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0〕19号
发布日期 2010-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促进生态型宜居城市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市区建成区范围内;

  4.贾鲁河、双洎河及市区生态水系干流两岸200米范围内;

  5.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市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

  2.城镇规划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4.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集中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划定标准可严于本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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