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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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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0:28:13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718
核心提示:经卫生部认定,《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1888-2008)中的磺酸盐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69号
发布日期 2011-02-24 生效日期 2011-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卫生部认定,《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1888-2008)中的磺酸盐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对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以及监督抽样检验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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