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南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甘南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0:22:21  来源: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087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在公共场所或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0]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0-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在公共场所或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0]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0〕10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关,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二、部门监督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10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如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加工活动的小磨坊、小油坊等)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农牧(林业)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不面向最终消费者,以批发、送货为经营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酱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前,以质量安全承诺书代替)。
 
  (三)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含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和临街店铺居民区店铺内既进行简单加工制作,又在本店内直接进行销售的蛋糕店、馒头店、压面铺、油坊等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及不提供餐饮用具和就餐场所的卤肉加工点(店)、烤鸡烤鸭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流动性较大的街头卤肉卤菜、馒头馍馍、奶茶冷饮、炒货及其他流动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者的服务活动,包括设有餐桌椅,以现场就餐为主的餐饮小作坊;如小餐馆、小吃摊等,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六)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鼓励、动员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七)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c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表格,指定专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留存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组织领导
 
  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健全长效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政府或食安委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县(市)政府或食安委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