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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告(武政[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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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09:42:27  来源: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710
核心提示:  为减少塑料购物袋对环境的污染,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研究,现就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06-01 生效日期 2008-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塑料购物袋对环境的污染,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研究,现就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统称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在向顾客提供0.025毫米以上厚度的塑料购物袋时,应当明码标价,一律不得免费提供。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

  四、鼓励使用布袋、菜篮等可重复使用和可降解的环保型购物用品。

  五、质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塑料购物袋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商务、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商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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