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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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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7 20:28:25  来源: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1676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尊重和保护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清真食品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3〕44号
发布日期 2003-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ovinfo.nlc.gov.cn/lmzz/lssj/xxgb/hebzfgb/20031337/201104/t20110414_710873.html?classid=46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尊重和保护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清真食品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核心,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切实解决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清真问题;以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私屠滥检,整顿清真肉食品流通秩序为重点,加强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开展整顿工作,促进全市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范围

  全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餐饮业、畜禽屠宰业、食品加工业、食品销售业。

  三、整顿内容

  (一)整顿清真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1、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看清真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存在未经市民族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清真企业及“假清真”问题。清真食品生产、采购、储存等主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是否由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担任。

  2、查清真食品原料来源,看进货渠道是否符合清真标准,从外地购进的清真肉食品等原料是否持有符合清真标准的有效证明。

  3、查清真食品加工设备,看库房容器、计量器具、运输工具等是否专用,并有无明显的清真标志。生产经营场地和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清真条件。

  4、查清真企业的名称、牌匾、幌以及产品包装标识,看是否符合清真习俗。

  对不符合清真条件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上述工作由市民族宗教局牵头,会同市工商部门组织落实。

  (二)整顿清真肉品屠宰市场秩序

  1、整顿清真畜禽屠宰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两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的清真屠宰厂(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撤销其屠宰资格。凡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清真畜禽屠宰(点),一律视为私屠滥宰、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上述工作由市商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2、整顿清真畜禽检疫环节。检查检疫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标准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坚决纠正不规范的检疫行为。检查检疫印章、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各屠宰厂(点)和检疫人员对“病害肉”及“注水肉”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将“病害肉”和“注水肉”放行出厂(点)的企业及其检疫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从“源头”上解决“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的问题。上述工作由市畜牧局牵头,会同市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组织落实。

  (三)整顿清真肉食品销售市场秩序

  1、由市商委负责,对全市经营清真肉食品的国有、集体商店进行审查登记。一查是否具备经营销售清真肉食品的条件;二查是否按规定从指定渠道进货,并持有清真肉食品证明;三查清真肉食品销售网点布局是否合理,大型副食商场、市场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商业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立了清真食品销售网点或专柜。

  2、由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经营清真肉食品的副食品市场(早市摊床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实行清真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禁“病害肉、注水肉”等非清真肉食品进入市场。对未经市民族宗教部门批准发证,非法经营清真食品的经营者和企业,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3、由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清真肉食品的商店、宾馆、饭店和清真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清真食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疫,对违反规定采购和使用“非清真肉、注水肉、病害肉”的企业和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厉查处。

  四、整顿方法和步骤

  此次整顿工作采取市、区县(市)结合,部门配合综合执法的方式进行,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集中宣传两个《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动员。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1日至7月25日):按照《方案》的部署,对清真食品行业,重点对清真畜禽屠宰、检疫、销售环节进行清理整顿。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5日至7月30日):由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几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李孟东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工商局副局长马士范、市畜牧局副局长王成信、市环保局副局长尹廷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申龙日、市卫生局副局长刘明烈、市商委副主任孙复兴和市公安局助理巡视员原东生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86224354、86224347),主任由申龙日同志兼任。此次整顿工作由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从成员单位抽调业务人员组成检查整顿队伍,集中时间,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二)明确职责和任务

  各牵头部门要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分工负责制,结合各自的职能,明确任务目标,确保领导、人员、措施“三个到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清真食品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三)搞好舆论宣传

  在整顿过程中,要认真开展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做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宣传,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方案同步开展整顿工作,并将整顿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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