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水果市场规范经营繁荣发展的暂行规定(安政发[2009] 9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水果市场规范经营繁荣发展的暂行规定(安政发[2009] 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7 07:07:06  来源:安仁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94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扩大我县水果流通,着力培育和扶持水果市场,促进水果市场繁荣,确保水果供应,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水果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安仁县人民政府
安仁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发[2009] 9号
发布日期 2009-04-02 生效日期 2009-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扩大我县水果流通,着力培育和扶持水果市场,促进水果市场繁荣,确保水果供应,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水果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商务部商业网点规划方面的相关规定及我县县城的实际,在安仁大市场内划定区域,规划安仁水果市场经营范围,在城区凡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水果经营场所及在街道、公路上设置的水果经营摊点全部进入安仁水果市场经营。

  第二条  县商务、规划部门要把水果市场建设纳入商业网点整体规划。

  第三条  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完善水果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加强水果市场卫生、秩序等日常服务和管理,组织成立水果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协调水果市场房屋业主和水果经营户的租赁关系。

  第四条  县工商局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非规划范围内的水果经营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的,则予以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和卫生、农业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水果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广大居民吃上放心水果。

  第五条  县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在城区凡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的水果经营场所及在街道、公路上设置的非法占道、非法占地和非法建筑的水果经营摊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县公安部门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综合治理,坚决及时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强行提供劳务(强行装卸)等违法犯罪行为,创建优良的水果市场经营环境。

  第七条  县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水果市场采取扶持和优惠政策。县财政要逐步加大水果市场发展的投入,支持安仁水果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果经营户的发展;水果区域内的房主单位对主动迁入安仁水果市场经营的水果经营户实行减半收取房租的政策(具体补助对象和金额由县商务局和市场服务中心确定);金融部门要大力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水果经营户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水果经营户的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评级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安仁水果市场内水果经营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果经营户的贷款,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绿色通道;县交通、公路部门要落实水果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水果合法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快捷畅通,按照物流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水果运输户予以扶持;县电力部门和县自来水公司对安仁水果市场内的水果经营户其经营期间的用电、用水实行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安仁水果市场内水果经营户实行税收优惠,凡进入水果市场的水果经营户在两年内的税收实行财政全额返还的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水果经营户的税收和在非水果经营区域内经营水果的租赁房屋户主的租赁税费,要依法足额征收,同时加大对安仁水果市场内非水果经营户的税费和其租赁房屋户主的租赁税费的征管力度。税务部门对非规划区内的水果经营户和屋主租赁户清理后足额征缴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回给划行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水果市场划行归市工作经费。

  第八条  加大水果经营划行归市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水果经营划行归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亚林同志任组长,副县长谭志鹏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政府办、商务、城管、国土、规划、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县商务局。具体督促划行归市各项工作的落实。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经营 流通 水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84)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