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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平政发[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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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6 05:15:32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8
核心提示: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平江县人民政府
平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政发[2008]43号
发布日期 2008-11-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平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1月20日印发的《平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政发[2006]2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总则

  1.1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3号)、《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6]143号),制订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⑵ 超出事故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⑶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⑵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 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2)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3)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平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县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平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办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盐业局、县供销联社、县新闻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及时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对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单位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新闻中心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对粮食在收购、贮藏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盐业局负责组织对食用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2.1.5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中心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展开工作。各小组要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随时将处理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某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依法查处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发布组

  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2.2 各乡镇食品安全应急指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相关问题;指导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家咨询库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人员,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市级检测、县级自检、市场和基地速测“原则建立完善我县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加强日常监测抽检,落实抽检、强制检验措施,定期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县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畜牧局发布有关肉品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3.2 预警

  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盐业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的预警指标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1 预警范围

  上级通报或相邻县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内发生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

  3.2.2 通报方式

  (1)各乡镇接到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2)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预警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隐患和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263883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12365

  县 卫 生 监 督所:6229120   6229672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防控措施,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研究确定对策。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事态掌控,当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督促指导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和预防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发布或解除,做好预警工作。

  3.3 报告

  3.3.1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等食品安全事故。

  3.3.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可直接向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及内容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7 向新闻中心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新闻中心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与舆论引导工作。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

  4.1 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意见,并通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2)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县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展开应急救援。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迅速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展开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县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集有关成员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协助指挥。

  (6)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好各工作小组、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必要时协助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意见,并通报应急救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2)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县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展开应急救援。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迅速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展开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县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集有关成员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协助指挥。

  (6)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好各工作小组、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必要时协助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县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辖区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根据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赴整改地指导督办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理行动。

  4.2.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经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当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危害逐步消除,经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4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后期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掌握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提交的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有关部门单位。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和传递等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卫生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应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救治场所。

  6.3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平时要相对固定人员,配齐工作装备,确保能够立即出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专家库资料,准确掌握各专家专家情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中心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宣传培训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至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个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平江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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