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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桑教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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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10:47:27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63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生在校开餐质量,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成长,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桑植县教育局
桑植县教育局
发布文号 桑教发〔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0-11-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桑植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桑植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生在校开餐质量,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成长,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食堂管理督查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勤管站、计财股、审计室、监察室等股室负责人任督查小组成员。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勤管站,教育局分管勤工俭学工作的党委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签定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按卫生部〔2010〕70、71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要求配备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承包给私人经营。

  第五条  学校食堂有符合餐饮服务卫生安全要求的仓贮。原材料处理、加工、销售及就餐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厕所、垃圾站、化学实验室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要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施条件。食堂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食堂贮存主食品、副食品、干杂货、蔬菜、调味品的库房要相对独立。粗加工间、红白案操作间、盥洗、清洗、消毒、生熟菜墩以及存放生熟食品的冰柜等均有标识且布局合理。配备专用冷藏、保洁设备。消毒剂专处存放,有明显标记。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六条  学校要成立食堂管理领导班子,选派热爱后勤工作的人员管理食堂。食堂管理人员实行轮岗制,主管三年轮换一次,师生反响特别好可续聘。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考评细则。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七条  从业人员持《健康证》、《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时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戴口罩。严禁工作人员戴戒指、留长指甲,禁止在工作时出现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擤鼻涕、掏耳屎等不洁行为。

  第四章  采购与储存

  第八条  大宗物品采购实行准入制度。米、食用油、面粉、米粉及城区学校肉食采购须经与教育局准入的销售商签定销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超市价格并实行浮动。实行定点采购、索证管理,严禁腐烂、劣质、变质、过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食堂。每天公布食品采购价格,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  采购回来的食品及原材料要严格验收、分类入库,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库房。经常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及时销毁腐烂、变质、过期食品。发货坚持“先进先出”原则,填写出库清单,领货人签字。

  第五章  食品质量

  第十条  努力提高学生生活质量,搞好营养搭配,让学生吃好,家长放心,社会满意。每周菜谱至少变换三次,早餐花色品种不少于2样,干菜(咸菜)不少于1个,中、晚餐至少1荤1素1汤。每日菜谱、价格在就餐窗口公示。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要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同种类的物品分池清洗、分案切配、分容器盛装。刀、墩、案、容器等用具按生、熟、荤、素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制作食品烧熟煮透,存放不超过2小时,剩菜剩饭不再吃。原则上不向学生配售凉菜、生拌菜和海鲜。

  第六章  账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食堂账务、实物实行逐日登账,按月做账、结算和报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食堂伙食收支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兼)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实行三个统一,即账目设置统一,采购单据统一,大宗物品采购台账统一。账目日清月结,每月8号前向教育局上报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会计账目,账簿设置总账、收支明细账、现金账、实物账。

  总账科目设置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利润、固定基金。

  “营业成本”下设原材料和燃料费两个二级科目,原材料分为主食品(如大米、面粉、米粉、杂粮等)、副食品(如肉类、鱼类、禽蛋类、海鲜类、干鲜菜类、豆制品等)、调味品(油、盐、酱、醋、味精、香料、料酒等)。

  “营业费用”设工资、水电费、福利费、运输费、差旅费、修理费、设备购置及折旧费、职工教育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险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五条  食堂财务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实行借贷复式记账法,已实现已发生的款项无论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入账。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每段时间的各项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个时期入账,一个星期或10天、半月要有一次结算清单,一个月一份报表,学期结束要全面结算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凭证整理要规范。能够开发票的必须凭发票报销,发票、采购单要有经办人、保管员、供货人、分管领导等签字。严禁在食堂账中冲销与食堂无关费用,挪用伙食费。

  第十七条  食堂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做到保本不盈利。张价费[2010]3号文件规定,综合毛利率不超过25%,主要用于解决食堂人工工资、管理费用等开支。超过25%的部分,及时退还学生;没按规定退还的,教育局查实处理,并处一定罚款,限期整改。

  第七章  督查监管

  第十八条  建立食堂管理督查制度。城区学校食堂每月督查一次,其他学校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全县中小学。不定期对各校食堂生活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食堂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与校长绩效工资和校长工作考评挂钩。

  第十九条  逐步开通网上电子银行,统一管理食堂伙食费,对学校食堂账户实行网上监管,从城区学校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县。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有关文件通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桑植县教育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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