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
成立贺州市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雪萍 副市长
副组长:徐国光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曾宪彪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黄文裕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柳雪英 市教育局副局长
陆家成 市工信委副主任
曹来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慧忠 市监察局副局长
黄兴燊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邱少聪 市农业局纪检组长
吴培贤 市商务局调研员
梁章清 市卫生局副局长
盛品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调研员
涂悦进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李 聪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贺州办事处副主任
刘建民 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
罗 辉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梁章清兼任。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区、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把乳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生产环节监管。我市虽无生鲜乳收购站,但奶畜养殖场直接将生鲜乳送至消费者。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查处生鲜乳生产者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或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乳品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水产畜牧兽医、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监、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市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三)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2011年年底前质监、工商、水产畜牧兽医、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各县(区、管理区)要明确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及乳制品的“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及乳制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强化政府对本辖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辖区内重点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市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水产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