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凡在本县内从事酒类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向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进口酒批发的应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向县商务局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备案。未取得合法证件或备案登记者,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酒类经营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批发许可证(未实行许可的地区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进口酒类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单》。
四、酒类商品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五、从事酒类商品展销、促销、宣传活动,须在县商务局备案,禁止虚假酒类广告宣传。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商务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5227759)。
八、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安监、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