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2009]8号)、《湖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湘食安发[2009]14号)和《湘潭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深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时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整顿任务
(一)深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继续加大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的力度。严查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由市农业和畜牧部门负责。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以及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产地环境管理,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农资市场整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乡(镇)建设,提高农民标准化生产的程度。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三)食品生产环节整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帐与销售台帐、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记录、原材料进厂与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测报告、产品留样、问题食品处理、产品召回记录及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等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资格的企业为重点,对其进货台帐、生产过程配料记录、添加物质备案、产品出厂检验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整屡犯、违法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提请政府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加工小作坊。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积极开展对诱发食品安全因素的研究,及时分析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加强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下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安全信息共享。进一步强化企业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不知标准、不懂标准、不用标准”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按标准进行生产。
(四)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力度,加强流通领域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的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
(五)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顿。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前由市卫生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餐饮业、学校食堂认证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减少由于操作违规或者缺乏食物加工常识导致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等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畜禽屠宰专项整顿。由市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管,重点整治生猪私屠滥宰、“瘦肉精”的问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注泥浆、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加快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升级改造,逐步实现生猪屠宰规模化、规范化。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规范猪、牛、羊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严格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同时积极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七)保健食品专项整顿。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前由市卫生部门负责。重点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具有功能疗效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统一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乡(镇)并逐步延伸到边远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的检测资源分工与职责,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召回、下架、退市。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行政执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辨假识假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防范不安全食品。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消费。努力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构筑食品安全的牢固防线。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和投诉网络体系,要建立网上投诉举报窗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举报台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和查处台帐,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实现举报、投诉的各类食品违法犯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一定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纠正以罚代刑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切实把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职责到位,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农业部门和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督查督办,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开展各种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加强督查和评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自查制度,要形成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自查,并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乡(镇)、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人民政府将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综合评价考核细则》,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在年底对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年度督查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