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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通告(韶政通字[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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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4 11:08:32  来源:中共韶山市委 韶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5
核心提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发布单位
韶山市人民政府
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政通字[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3-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以生猪为主的畜产品安全管理,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二、严禁养殖场(户)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三、严禁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及其制品。

  四、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含“瘦肉精”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上述第二条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没收该违禁药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屠宰加工、销售供人食用的,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全市畜牧水产、公安、法院、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九、设立韶山市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举报电话:56824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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