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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告(大政发 [2008]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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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1 08:31:54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5
核心提示:  本通告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餐饮业废弃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 [2008] 16号
发布日期 2008-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餐饮业废弃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二、凡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油脂排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用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规定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以及防治污染的设施、类型。不得将废弃油脂销售给未取得城建部门废弃油脂加工、处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六、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账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环节的检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及集体食堂等购买、使用废弃油脂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油脂加工为食用油脂或者在食品中掺杂废弃油脂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弃油脂行为;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者含量过高油脂废水的行为。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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