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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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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21:56:44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165
核心提示: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规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保障安全运行及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江府办[2007]79号),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9]96号
发布日期 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规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保障安全运行及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江府办[2007]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局、各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下同)市政局(或城管局)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和各区的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符合《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应该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或其下属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就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设局或各区建设局按管理权限落实初步设计审查制度,组织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进行专家审查(咨询)论证。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应当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监管。建设单位在完成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后应按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卫生许可。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特别是过滤、软化、净化及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并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企业主动跟踪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供水企业应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或各区建设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其中,项目验收必须组织供水企业参与;在办理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不得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供水。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设施移交管理手续,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施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和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按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予接管。

    不符合本办法技术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应由开发单位或业主负责进行整改及承担相应费用。对于已建成使用、未实行封闭式小区管理且开发单位已停业、不符合本办法技术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予以整改完善。

    对上述新建及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同时,须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费用),由开发单位或业主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额外费用。具体移交费用标准按照《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指导价格》(附件2)执行。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包括:对供水水池(箱)、水泵、泵房、自动控制设施、管道、阀门、配电设施、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管理、维护、更新、保养、清洁和消毒等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doc
    ?     2.   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指导价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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