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5号)

转发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3:38:3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272
核心提示: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就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动作,多管齐下,通过规范食品生产条件、加强市场监督、扶持名优产品、引导合理消费等手段,使人民群众对上市食品购买满意,消费放心。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 1999-05-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食品生产和流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乡居民对食品的需求已由数量的满足转向对质量的要求。但近些年来,由于不符合质量、卫生、计量标准的食品大量流入市场,而多数消费者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致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消费者因食用不洁食品而致病的事件屡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辽宁地产品牌的形象,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一、任务和范围

  1.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就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动作,多管齐下,通过规范食品生产条件、加强市场监督、扶持名优产品、引导合理消费等手段,使人民群众对上市食品购买满意,消费放心。

  2.“放心食品”是指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符合有关卫生和计量标准的上市食品。“放心食品”的范围是指各类主副食品,以鲜冻肉品、肉灌制品、调味品、豆制品和主食制品等5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为主。各市可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确定具体食品品种,也可适当扩大“放心食品”的范围。

  二、方法和措施

  1.加强生产管理。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整治办法,重点抓好“放心鲜肉”、“放心香肠”、“放心酱油”、“放心豆腐”、“放心馒头”等上市食品的生产管理。“放心鲜肉”。要进 一步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管住定点屠宰这个中心环节,放开活猪流通和肉品经营;进一步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条件、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疫检验等的监督检查,没有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一律不得屠宰加工生猪肉品,坚决取缔私屠滥宰,杜绝病害猪肉上市。今年年底以前,要在全省城乡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并逐步实现牛、羊和家禽的定点屠宰。

  “放心香肠”和“放心酱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地方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对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工艺设备、检测手段、质量控制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制售无证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的地下加工厂(点),同时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

  “放心豆腐”。尽快制定豆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规范、产品检验规则等强制性地方标准,实行企业生产资格认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取缔无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

  “放心馒头”。制定关于馒头加工的生产原料、操作规程、工艺卫生等强制性地方标准,对馒头加工厂(点)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广工厂化生产方式,积极推出品牌化和包装化产品,取缔无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食品销售管理。国有流通企业要扩大“放心食品”的销售,积极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在流通领域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放心食品”的销售可采用统一制作的标识,亮牌经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选聘一批“放心食品”义务监督员。

  3.加强对市场的执法监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经销非定点屠宰肉品、无生产许可证和假冒伪劣的香肠、酱油及违规生产的豆腐、馒头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对上市豆腐、馒头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上述食品经销单位的卫生条件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重点受理消费者针对上述食品质量的投诉。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通过新闻媒体对食品“放心工程”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对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和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进行曝光,重点宣传、介绍名优产品。采取各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消费常识的教育,以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真伪能力。

  5.扶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食品“放心工程”推荐企业和产品的认证制度。各市要优选确定食品“放心工程”推荐企业和产品,发给证书和标牌,公开向社会推荐并实行定期审查制度;省将认定一批省级食品“放心工程”的推荐企业或产品。各市要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发展“放心食品”的生产,扩建、改建、改造若干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放心食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食品“放心工程”生产、销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引导和帮助“放心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连锁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设立“放心食品”销售专柜和经营摊点,支持“放心食品”的配送业务。

  三、组织和实施

  1.为保证食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实施,省政府责成省贸易厅会同省卫生、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消协等单位,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也要参照省的做法,认真组织本地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采取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关工作。

  省贸易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