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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补充通知(辽质监办食〔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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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08:49:00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29
核心提示:  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各市局负责根据许可检验材料的审核结果发放许可副页。
发布单位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质监办食〔2011〕20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省局就做好当前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许可副页的发放

  (一)许可副页发放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各市局负责根据许可检验材料的审核结果发放许可副页。

  (二)许可副页发放程序

  受理许可检验的市局审核企业的发证检验材料,包括《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许可发证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等,并根据检验结论发放许可副页。

  1、发证检验应按产品标准进行抽样并检验(企业执行的每1个产品标准对应许可副页中的1个食品品种)

  2、许可检验的抽样工作由各市局组织实施,抽样按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审查细则要求进行,对企业执行的每1个产品标准都要按照细则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

  3、发证检验应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并结合审查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同时按要求及时提交发证检验报告(包含电子版)。

  4、发证检验结论合格的,则允许企业生产相应的食品品种,各市局应在许可副页中载明允许企业生产的食品品种明细。

  5、发证检验结论不合格后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则禁止企业生产相应的食品品种,在许可副页中不予载明相应的食品品种范围。

  6、如果某一个食品生产许可单元下所有食品品种出厂检验结论不合格后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各市局应及时上报省局注销该企业相应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7、食品生产许可副页由市局在收到质检机构出具的发证检验报告之日起20日内发放。市局发放许可副页应同时在省局食品许可网上登记副页发放情况。

  (三)许可副页内容和格式

  1、许可副页中的食品品种明细是指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每一个产品标准的名称。

  2、许可副页的样式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样式打印,同时加盖各市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专用章。

  二、生产许可标志使用监管工作

  各市局应加强对获证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严禁企业违法使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特别是企业生产保健食品、配料中使用了保健食品原料或其它普通食品中禁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其它不应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擅自使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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