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南府字〔2010〕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南府字〔2010〕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21:34:27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96
核心提示: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市辖区内小餐饮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字〔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12-10 生效日期 2010-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市辖区内小餐饮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小餐饮经营业主要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要在12月17日前完成整改。

  二、各小餐饮经营业主要重点抓好卫生和规范经营两项工作:卫生方面要做到地面无垃圾、桌面无杂物、墙上无乱挂;规范经营方面,要做到证照齐全、设施完善、功能区合理、内部管理规范。

  三、禁止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者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证照过期或无证照的经营业主,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七日之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咨询电话:0771—3221261)。

  四、各城区、各职能部门要迅速行动,加大督查力度,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按《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吊销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经营者和执法者公开监督,对无证经营和不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628910

  南宁市商务局:5531588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5712619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831048(稽查支队)  2838675(食品科)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9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