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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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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8 10:09:37  来源:高邮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74
核心提示: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发布单位
高邮市人民政府
高邮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6-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现将《高邮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测管理。

  2、凡在本市从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作和进行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意见。

  二、管理职责

  3、各乡镇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安全工作,应当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措施,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4、市爱卫办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协调卫生、财政、发改委、水利、环保等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5、 市卫生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含卫生学评价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制定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卫生监测网络和督查、考核制度,编制卫生监测年度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农村生活饮水卫生监测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及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6、市发改委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监管工作中,应当认真落实卫生监测相关要求。

  7、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负责水源水质监测和水量调度。

  8、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9、市环保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提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水质卫生监测

  10、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从原水、出厂水到管网水全过程的卫生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供水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要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展水质自检:

  (1)建立水质卫生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设备;

  (2)水质卫生检验人员须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合格后上岗;

  (3)开展水质卫生日常性检验,每天对出厂水检测不少于一次,每周对末稍水检测一次以上,检验项目按《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执行。

  1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农村生活饮水卫生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配备与完成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并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2)对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水质卫生监测,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3)建立水质卫生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水质卫生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和结果评价;

  (5)开展水性疾病监测,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

  (6)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开展应急监测。

  四、卫生学评价

  12、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含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下同),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3、 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在立项后,供水单位必须申请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卫生学评价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确定。

  14、新(改、扩)建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由供水单位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全爱卫办发〔2008〕4号)及时组织卫生学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书,并报省爱卫办备案;

  (2)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由扬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向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15、卫生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若水源已完成水资源论证,可不做水源卫生学评价);

  (2)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核查工程供水覆盖的范围;

  (3)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

  (4)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

  (5)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6)审核卫生管理制度。

  16、卫生学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五、 信息报告与通报

  1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于每年5月初和10月初,将水质卫生监测数据通过网络各报告一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增加检测频次并及时报告。

  18、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应形成本地区农村生活饮水卫生监测信息年度分析报告,经市爱卫办审核后,报上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9、 市爱卫办定期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情况和卫生学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水务局,并报上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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