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豆制品质量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厂家。本办法所指豆制品是指使用大豆为原料制造的食品。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 食品安全、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协调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是豆制品生产经营的执法主体,应按国务院实施分环节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做好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应符合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远离废气、废水等污染源,排烟、排污符合环保要求,给排水系统畅通。
(二)车间布局合理,物料走向顺畅,生产设备(全不锈钢设备)与工艺先进,锅炉等压力容器符合质监与环保要求,厂房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环境卫生整洁。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及防腐、消毒、冷藏等卫生设施齐全。
(三)配备与豆制品生产相适应的取得健康证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具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有保证产品合格的检、化验人员,出厂产品做到每日必检。
第五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必须证照齐全(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豆制品生产。严禁无证照私自开办豆制品生产厂家。
第六条 生产豆制品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豆等原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用劣质、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生产豆制品。
(二)豆制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自采水源加工生产。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严禁使用“吊白块”、工业用盐、工业色素等其它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作添加剂。
第七条 豆制品生产应严格按生产工艺操作,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对影响卫生、质量的关键工序,要严格把关。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做到生熟隔离,严格防止原辅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八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应加强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辅材料采购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等。
第九条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严禁将不合格品或过期变质品进行再加工处理。
第十条 豆制品生产应符合卫生操作要求,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换穿工作服、鞋、帽,操作人员必须清洁双手、消毒,经消毒间进入生产车间;
(二)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生产设备、操作台、生产车间墙壁及地面进行彻底清洗,消除生产垃圾,并做到定期消毒。
(三)生产车间、更衣室、工间休息室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冲洗,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 豆制品生产厂家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验,其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必须符合标准,并采用定型包装,标注食品准入QS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等。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未采用定型包装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城区各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个体零售点,不得购进未取得证照的厂家生产的豆制品,严禁把未销售完毕并已变质的豆制品返销给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豆制品零售商应配备符合要求、防“四害”、防污染的设施和装具。销售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蔬菜、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豆制品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卫生状况、豆制品质量组织全面检查,并经常性进行抽检。检查及抽检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建立“放心豆制品”挂牌授证制度,对质量卫生状况好、信誉度高、企业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没有投诉的厂家命名为“放心豆制品厂”,并由食品安全、蔬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予证书。评比授牌(证)活动一年举行一次。“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及程序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豆制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凡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豆制品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豆制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负责豆制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及程序
一、“放心豆制品”的评定标准:
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有先进的生产设备,锅炉等压力容器达到安全标准,排烟、排污符合环保要求;防“四害”、防尘、防腐、消毒和冷藏设施齐全;产品经卫生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计量器具合格;生产用水符合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到生熟隔离;包装标识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豆制品采用专用箱放置和专用车辆运输;企业和工作人员证照齐全。
二、“放心豆制品”的评定程序:
(一)全市范围内的豆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对照“放心豆制品”评定标准,向市蔬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组织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环境等进行审查,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对审查、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稳定的,由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向其颁发常德市“放心豆制品”牌匾,并在媒体上分批公布。
三、任何企业和单位未经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允许,不得在其广告、招牌和产品包装上出现“放心豆制品”字样。
四、对取得常德市“放心豆制品”称号的企业,市食品安全办、市蔬菜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产品质量、卫生状况等不符合“放心豆制品”称号标准要求的,立即取消其“放心豆制品”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