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局《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省、市(州)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州)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第二节 预警指标
我省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0:1。
我省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畜牧水产局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商务厅监测的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第三节 调控目标
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全省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41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400万头。
第四节 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0∶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0∶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0∶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0∶1;
(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响应机制
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建立和完善省、市(州)政府及企业活体生猪与冻猪肉储备机制,在猪肉价格过低时择机组织实施。省农发行给予承储企业贷款支持,各级财政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0∶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中央、省和地方正常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0∶1时,省物价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0∶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城镇人口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增加必要的省和地方冻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省、市财政贴息、农发行贷款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0∶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城镇人口每天消费2两,不低于10天的消费量增加必要的省和地方冻肉储备,鼓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或增加冻肉储备和活体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0∶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较大幅度增加省、市级政府冻肉储备和大型企业商业储备规模。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0∶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按照现行各级财政经费分摊比例,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原国家补贴标准不变),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3.省商务厅会同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及时向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反映情况,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开拓省内外市场,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第六节 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湖南省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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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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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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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出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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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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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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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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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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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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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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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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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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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存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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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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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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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存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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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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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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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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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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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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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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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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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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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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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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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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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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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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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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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测监管。农业部门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商务、质监、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商务、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七节 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省物价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水产局)、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于来山
副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明欣
省物价局局长 龚秀松
成员: 省财政厅副厅长 郭秀宏
省商务厅副厅长 易昌伦
省物价局副局长 汤 兹
省畜牧水产局局长 曹英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鲁先华
省质监局副局长 陈立新
省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陈小帆
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中央财政下拨的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储备和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种猪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第八节 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