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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治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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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5:35:30  来源: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605
核心提示: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发布单位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6-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1.1目的

  (1)预防内蒙古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在内蒙古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内蒙古区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区口岸传出、传入。

  1.2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境外、内蒙古区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组成,下设办公室。

  2.1.1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

  指挥:周永生

  副指挥:邢力

  成员:陈根存、李亚平、杨锦林、王昭岩、张伟、杨富春、王新力、许佩恩、姜书亭、刘炜、梁巴特尔、张福中、赵志强、游广文、孟传金、祁云海、张根全、戎子斌

  2.1.2办公室设在动检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陈根存

  副主任:李亚平、杨锦林

  成员: 屈海民、张春荣、陈鸿、秦荣、丛银峰

  联系电话:0471-4340867、0471-4341896

  传    真:0471-4340867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2.2办公室

  具体落实和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指挥中心和我局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上级指挥中心和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制定、实施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实施方案;组织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完成国家质检总局指挥中心、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和内蒙古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3.1信息报告

  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在发现疫情后立即报告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在l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在重大动物疫情严重流行时,积极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3.2疫情分析与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向有关国家,境内外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附件2),或者发布禁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

  3.2.1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依据

  (1)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内蒙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3.2.2疫情诊断程序

  3.2.2.1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家组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3.2.2.2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3.2.2.3确诊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将检测样品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立即报告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3.3预警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三类(C类):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按照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按照质检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治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指挥中心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4.1预案启动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治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指挥中心得到疫情确诊结果立即报告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并启动本辖区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4.2处置实施

  4.2.1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对来自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3)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

  (4)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在我区停留的国际航班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6)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7)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4.2.2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2.3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停止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3)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集病料送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4.2.3.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样品送国家质检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3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199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疫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动物。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4)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5)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向国家质检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2.3.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根据预警通报,组织专家组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或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内蒙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区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现场指挥中心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5.2物资保障

  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库,由相关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综合技术中心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5.3经费保障

  财务处须确保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技术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重点实验室负责进出境动物重大疫病的诊断。我局综合技术中心要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我区动物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检测。成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加强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检测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检验检疫技术水平。

  6、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开展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发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检验检疫中发现或疑似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牛结节疹共15种疫病。

  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

  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7.2奖惩与责任

  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违反方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7.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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