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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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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30 08:57:3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99年12月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78号
发布日期 2025-06-26 生效日期 202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决定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99年12月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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