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8〕71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8〕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2 22:11:09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27
核心提示: 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彻底摸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全省清仓查库具体工作安排,由省粮食局牵头,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另行部署。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8〕71号
发布日期 2008-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彻底摸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全省清仓查库具体工作安排,由省粮食局牵头,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另行部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检查人员。普查、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地)的复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库存清查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市(地)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一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企业个数每省(区、市)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

    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汇总整改阶段。2009年5月下旬,省级人民政府向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09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质检总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具体工作由粮食局承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参加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四)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落实经费。各地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