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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0年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镇卫字〔20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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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2 05:32:52  来源:镇江卫生局  浏览次数:1182
核心提示:  为推动我市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家爱卫办《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省卫生厅和省爱卫办《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爱〔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镇江卫生局
镇江卫生局
发布文号 镇卫字〔2010〕117号
发布日期 2010-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辖市、区卫生局、爱卫办、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规范和提高城乡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卫生安全,现将《镇江市2010年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镇江市2010年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镇江市2010年城乡饮用水

  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家爱卫办《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省卫生厅和省爱卫办《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爱〔20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

  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常规监测,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健全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积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并通过开展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质量,努力让群众真正喝上卫生、安全水。

  二、组织结构

  包括行政网络体系和技术网络体系。两个体系各自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确保城乡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网络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爱国卫生办公室、卫生监督所组成,部署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

  技术网络体系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依据监测方案,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加强常态水质卫生监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定期出具我市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监测报告,并主动介入相关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三、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常规监测

  (一)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城乡集中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二次供水设施。

  (二)监测点设置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城市集中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各1份,末梢水按供水覆盖人口每2万人一个监测点适当增减;农村集中供水单位的出厂水、末梢水各1份;二次供水设施包括进池水、末梢水各1份。

  按照省《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58个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点为:丹阳市27个,句容市22个,扬中市9个,每个监测点监测出厂水、末梢水各1份。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点基本情况

  包括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如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搜集完整并存档。

  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1)饮用水水质卫生日常监测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月各监测1次,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水质监测频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卫生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监测指标:根据城乡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简分析指标11项和常规指标32项、全分析指标96项三类。其中,每季度对各监测点一次常规指标32项监测、其它月份为简分析指标11项监测,每半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进行一次全分析监测,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

  简分析指标项目(11项):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8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pH、铁、锰、耗氧量、氨氮。②微生物学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常规指标项目(32项):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7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耗氧量。②毒理指标(11项):砷、镉、铬、铅、汞、硒、氟化物、氰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甲烷、四氯化碳。③微生物学指标(4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全分析指标项目(96项):在常规指标32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非常规监测指标。

  (2)二次供水卫生监测

  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规定,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测一次,监测指标包括必测项目8项、增测项目3项、选测项目10项(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3)农村饮水监测点卫生监测

  按照省《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每年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对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点各开展卫生监测一次,监测指标为方案规定的20项指标。

  (4)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及水源性疾病爆发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响应和应急监测。

  四、数据和总结上报

  1、根据每月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结果,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每月的《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11月15日前要对本地区全年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所有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当月或当年的全部水质卫生监测结果、分析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建议措施(意见)等。《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发送至政府、相关部门及被监测单位,以便政府、有关部门和被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卫生现状和存在的水质安全卫生隐患,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依据。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

  2、根据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要求,枯水期和丰水期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数据经过审核后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逐级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测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圆满完成样品采集、水质检验、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测资料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编写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所。

  六、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对监测不合格项目,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对整改不理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七、考核

  根据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要求,每年对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组织进行上半年中期、年底的年度督导检查和考核,内容包括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等。督导检查和考核的结果将与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并列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评分内容范畴。对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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