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8 09:29:15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851
核心提示: 加强肉品管理,规范肉品市场,根据《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日期 1998-12-07 生效日期 1998-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业经1998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加强肉品管理,规范肉品市场,根据《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加工经营禁止加工经营肉品的;
 
  (二)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掩盖事实、毁灭证据或者制造伪证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谩骂、欧打执法人员或者进行挟嫌报复的;
 
  (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第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时,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重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买卖《条例》中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肉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肉管办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个人,须经肉品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收缴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肉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吉林 
 标签: 行政处罚 肉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1) 法规动态 (2756)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