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隐患排查
(一)各县、区有关监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二)各县、区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三)市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对各县、区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各县、区。
三、隐患定级与报告
(一)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各县、区有关监管部门应对照《宿迁市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评定Ⅲ、Ⅳ级食品安全隐患,对Ⅱ级以上(含Ⅱ级)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初评,并及时将疑似I、Ⅱ级食品安全隐患报告当地食安办。
(二)各县、区有关监管部门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县、区食安办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县、区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负责填写《食品安全隐患登记表》(附件1),于每月月底前报县、区食安办备案。
(四)各县、区食安办应对照《宿迁市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对部门报备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县、区集中排查出的隐患情况进行审核、分级,评定Ⅱ级以下(含Ⅱ级)食品安全隐患,对I级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初评,并及时将疑似I级食品安全隐患报告市食安办。
(五)各县、区食安办负责对每季度本地区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食品安全隐患登记汇总表》(附件2),并将Ⅱ级以上(含Ⅱ级)食品安全隐患填入《食品安全隐患登记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一并报至市食安办。
(六)市食安办对各县、区上报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I级食品安全隐患,并对全市集中排查活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市食安办应及时将全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
四、隐患整改
(一)各县、区有关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隐患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所在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通知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
(二)发现疑似I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无法整改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各县、区食安办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隐患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四)经各县、区食安办确认的Ⅱ级以上(含Ⅱ级)食品安全隐患,应作为县、区级挂牌督办隐患,由县、区食安办会同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五)经市食安办确认的I级食品安全隐患,应作为市级挂牌督办隐患,由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该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工作的市监管责任单位,并由市食安办会同市监管责任单位、县(区)食安办及县(区)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五、隐患销案
(一)Ⅲ、Ⅳ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成后,须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属地监管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责任单位现场核查同意后方可销案,并报县、区食安办备案。
(二)Ⅱ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成后,须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填写“食品安全隐患销案申请表”(附件3),经监管责任单位现场核查后,报县、区食安办复核,同意后方可销案。
(三)I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成后,须由隐患所在单位向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填写“食品安全隐患销案申请表”,经监管责任单位和县、区食安办现场核查后,报市食安办复核,同意后方可销案。
(四)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期限到期后,监管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检查,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办理销案手续,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县、区食安办。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单位,要对隐患情况进行重新登记,并适当提高隐患等级。
(五)各县、区食安办负责对每季度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销案情况进行汇总,填入“食品安全隐患销案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下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对各县、区隐患整改情况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
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隐患登记表登记汇总表.doc
食品安全隐患销案申请表(范本).doc
县(区)食品安全隐患销案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