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食品安全暗察暗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我市食品安全真实情况,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规范食品安全暗察暗访监督工作,依据《南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通食安委【2005】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暗察暗访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人员共同开展。由市食安委或各相关监管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协管员也可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三条 暗察暗访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批示的贯彻和重大事故的查处整改情况,对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问题的整顿治理情况等。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带有倾向性、危害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从监管部门市场稽查、监督监测信息中反映的带有区域性苗头或潜在性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探访调查和深入了解。
三)对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和重点品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
四)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委领导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任务,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条 暗察暗访工作采取直接深入实地调查探访的形式,事先不预告通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接受被暗访对象的接待,交通工具和食宿等费用自行解决。
第五条 暗察暗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根据需要向被检查者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暗察暗访检查的对象可以涉及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 在开展暗察暗访工作时可以使用必要的暗察暗访技术手段和设备,包括摄影、摄像、录音、传真等,可以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报销样品采购、产品检验费用、食宿车旅等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开展暗察暗访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规定暗查暗访工作任务时,不干预相关地方和单位的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八条 暗察暗访工作根据全年工作统筹和即时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重点、有规模的暗察暗访工作前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报请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暗察暗访获取的情况,需形成相关的文字材料,有视像和图片的要作为材料的补充,由市食安委办公室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暗察暗访获得的相关资料,主要用于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如有必要向社会或媒体公开的需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参与暗查暗访的相关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通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