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我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14:08:47  来源: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264
核心提示:为了解和掌握肉类食品安全状况,增强肉类食品综合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发布单位
常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6-05-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了解和掌握肉类食品安全状况,增强肉类食品综合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面掌握本市范围内在生猪饲养、生猪经营、运输(外地生猪、白条肉进省)、猪肉批发、猪肉生产加工、零售等环节的情况,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为建立肉类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基础材料。

二、组织实施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组织开展辖区内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的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听取部门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调查方案。

四、调查内容

(一)所在地区肉类供需状况,生猪饲养、生猪经营、屠宰、运输(外地生猪、白条肉)、猪肉批发、零售、肉制品加工、消费等环节的有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各辖市(区)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增列调查项目,数据资料报告期为2005年。

(二)上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矛盾和关键制约因素。

(三)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障碍,包括法律的漏洞、执法的缺位、已造成的司法纠纷以及典型案例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对策建议。

(五)本地在生猪及其制品监管上的特色做法。

五、调查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6年5月15日至5月28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我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6年5月29日至6月18日

各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灵活采取调查方式对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组织实施调查,并下发调查表,各单位要认真填写调查表。市经贸、农林、卫生、工商、质监、国检、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统计调查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6年6月19日至7月2日

以各辖市(区)为基本单元,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各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完成通知所附调查表的汇总工作,于2006年7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本)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市的调查报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生猪及其制品是广大消费者的主要食品,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受社会的普遍关注。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此次调查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开展我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需各方协同配合,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我市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调查的通知》精神,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深入细致地安排好各阶段、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开展细致的调查,实事求是、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

(四)认真分析,科学评估。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汇总调查结果,仔细分析肉类食品(生猪及其制品)安全状况,为建立肉类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基础材料。

(五)加强宣传,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作用,教育从业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为开展我市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联 系 人: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路 科   蒋 鑫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市路1号915室

联系电话:6629196

传    真:6629196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生猪 肉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