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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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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6 02:07:19  来源:银川市农业网  浏览次数:919
核心提示: 为规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引导市场消费,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销良性、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和区、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银川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4-09-28 生效日期 200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引导市场消费,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销良性、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和区、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检测条件,经银川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允许设立的、有明确标识的农产品集中销售区域。
 
  第三条 专销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首先在北环批发市场、有条件的超市和连锁配送直销专卖店设立。首批专销区内销售的农产品种类及检测重点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抽检猪肉中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其他专销区设立的范围、经销的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根据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和实施市场准入的现实条件,专销区将按相对宽松起步,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发展壮大的思路,走渐进式发展道路。
 
  第五条 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农产品验证、登记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必须设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检测结果公开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分别按照索证、检测的办法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把关。
 
  第六条 专销区实行以下方式准入:
 
  1、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QS认证的农产品,凭认证证书或者专用标志入市销售。
 
  2、已获自治区农牧厅产地认定,正在进行程序性审核的农产品,实行索证入市。凭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畜产品凭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合格证)进入市场销售。
 
  3、未取得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必须经市场开办者或检测配送中心检测合格后,凭产地来源和检测合格证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但要接受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不定期的抽检监督。
 
  第七条 专销区的农产品实行标志、标牌管理。对可以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检测结果;不能包装的要在柜台上挂牌,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检测结果。
 
  第八条 专销区的检测人员,由银川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销区经营者要加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签订“产销直挂”合同,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可以采取产销直接挂钩、定向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市场与养殖场、屠宰场的对接和互认。
 
  第十条 银川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具体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认证、检测和标识管理;审核、认定专销区的设立;指导、监督专销区严格执行本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公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结果,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市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相应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执法部门对产地和市场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抽查。对农业投入品严格把关的生产基地和成绩突出管理规范的专销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基地和专销区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检查抽测中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要清出专销区,并追溯到产地,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专销区经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农产品,或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识、挂牌的,领导小组会同工商等执法部门责令经销者撤出不规范农产品,严格执行本办法;拒不改正的,取销其无公害农产品经销资格。已售出不合格农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检测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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