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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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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3 01:51:0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5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我县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严重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坚持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3、坚持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4、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落实的原则。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的级别,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局局长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成员:宣传部、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建环局、公安局、粮食局、宗教局、交通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发布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等;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农牧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药监局:配合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对餐饮服务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宗教局:负责组织清真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建环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负责本地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提出县人民政府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交通局:配合卫生、发改等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其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彭阳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监管、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发改、宗教部门分管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贯彻落实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具体意见,组织实施应急工作;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势态,防止蔓延扩大;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查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发布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调查处理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其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开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中毒、致病(死)原因,提出和采取救治控制措施。
 
  专家咨询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本预案启动后,组织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物资供应组:由县发改局负责。其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供应应急救援物资,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信息发布。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农牧局发布有关农药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和有关兽药残留等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消息。
 
  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传递及分析整理,并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农科、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宗教、发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并将监管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某种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做出预警。
 
  2、建立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县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通报;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特别通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县外事办,外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新闻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卫生局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卫生局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应对措施。
 
  卫生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三)报告系统
 
  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责任报告单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3、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5、报告时限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依次由县(区)级、市级、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局。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发生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门要在自治区、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并及时向区、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2)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4)按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达指定地点,立即启动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有关事故处理工作小组的工作,并及时部署与事故相关的乡镇、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故发生单位、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的通信联系,并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本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响应的升级
 
  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三)指挥协调
 
  1、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协调(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Ⅱ级、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指挥协调(IV级)
 
  (1)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指挥其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县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实行紧急处置。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由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五)响应的终结
 
  发生在县境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七、应急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卫生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发布等工作。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当立即启动医疗救治。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三)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集样本、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经费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全力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六)应急演练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七)宣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和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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