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同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政发〔2010〕125号)

同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同政发〔2010〕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3 14:27:2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9
核心提示: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县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同政发〔2010〕125号
发布日期 2010-09-26 生效日期 2010-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同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县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心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八)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安全监管,认真研究制定治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构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区属、县属企事业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各乡镇(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派出机构、二级及以下单位等)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措施;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依法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委单列考核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七)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八)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认真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自觉服从县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事故隐患治理所需县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扶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项目概算。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县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医药等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指导、督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七)组织技术改造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行为;履行全县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九)履行全县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县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十)履行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县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十一)组织全县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十二)组织全县工业系统、粮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施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县本级管理的中小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以及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火灾、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专项整治,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严禁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六)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组织编制全区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县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四)负责全县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六)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七)负责全县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县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建设的前置条件和审批重要依据。
 
  (三)履行全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四)履行全县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组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
 
  (六)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七)履行全县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八)履行全县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生态破坏事件调查;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九)履行全县“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
 
  (十)负责对全县企业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从业资格关,加强车站(场)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负责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道路运输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履行全县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负责实施安保工程和县级危险路段治理工作。
 
  (五)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区重特大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河堤、湖泊、水渠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湖泊、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
 
  (三)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水利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县农药、鼠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承担全县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重特大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县草原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四)履行全县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养殖业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履行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六)负责全县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草原防火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系统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四)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五)负责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七)履行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八)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开展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十)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饭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处理。
 
  (二)负责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县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全县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爆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规范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县各类交易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设备、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进行审核上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对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承担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县委、政府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县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制定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和森林周边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草原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县人民政府及安监局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二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县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县药品研究、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发生。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地震重建规划,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县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县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县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履行施放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安全监督。
 
  (四)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全县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供电系统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县委宣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县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三十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县、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各部门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支持、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人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较大以上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等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县政府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四)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统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检察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参加全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组织有关工会组织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同心县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情况应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第四十一条 县安委会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县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按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由县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下达《整改指令书》或《督办通知单》,收到《整改指令书》或《督办通知单》的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受阻的,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安监、交通运输、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林业、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县人民政府按年度考核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县安监局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全县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2005年印发的《同心县安委会及乡镇、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同政发〔2005〕137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