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威海市教育系统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方案(威教计字〔2008〕14号)

威海市教育系统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方案(威教计字〔2008〕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7 11:32:50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4
核心提示:为全面提升我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威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威海市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深入开展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威教计字〔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区(开发区)教育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总体部署要求,现将《威海市教育系统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全面提升我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威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威海市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深入开展保障奥运期间食品安全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声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全方位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确保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奥运期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主要行动措施
 
  (一)制定行动计划方案:
 
  各市区教育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根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要求,研究制定各自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目标,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奥运食品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二)抓好安全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安全教育课、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对广大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主动邀请卫生部门定期进入校园,举办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对学校饮食安全工作进行指导。要举办饮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班,明确学校卫生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升各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好安全监管工作:
 
  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普遍建立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规范食品烹饪方法,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要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措施,外人一律禁止进行食堂,重点部位要设置报警及监控设施。要定期与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协作,对学校商店经营业主进行培训,让他们知法、懂法、合法经营,严把质量关,决不让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流入校园。同时不定期对学校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开展对学校门前和周边环境卫生的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取缔学校门前、周边无证非法经营的食品销售摊贩,杜绝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健康权益行为。
 
  (四)抓好应急管理工作:
 
  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信息保障、物资保障、人员保障,使应急体系更加健全、完善,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预案能迅速启动,师生员工能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奥运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区教育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奥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各项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要协同配合,形成全力。要加强同卫生部门的联系,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奥运期间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营造人人为奥运添彩的良好氛围。
 
  (四)要强化检查,提高保障水平。各市区教育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奥运期间食品安全。同时,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
 
  联 系 人:梁永新
 
  联系电话:5817471   13356318145
 
  电子邮箱:whjck@126.com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24) 法规动态 (196)
法规解读 (2671)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