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的,均可以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获证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凡按照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对每个获证单位奖励2万元。
(二)绿色食品认证。凡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的绿色食品,对每个产品奖励4万元。
(三)有机食品认证。凡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有机产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对每个产品奖励6万元。
(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凡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对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第五条 同一基地获得多家机构认证的,按最高认证档次奖励。
第六条 未享受过本办法奖励的已认证农产品,今后续展时可申报享受奖励。
第七条 已享受过本办法奖励的农产品,今后认证由低一级别向高一级别升级的,按差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属同一类别不同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系列产品在5个以下的仍按取得的认证档次的一次性标准给予奖励,超过5个以上的按每超一个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计算。
第九条 鼓励企业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和特殊要求进行有机食品认证,对获得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BCS、SGS、JONA、OMIC等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按照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条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取得的有机转换产品认证,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实行奖励项目跟踪制度。加强对获证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和畜牧局按照认证范围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的单位,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追回奖励资金,并向有关认证机构建议撤消认证证书:
(一)认证农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者超过保质期仍在市场上销售的;
(二)认定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加工产品原料不符合该认证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认证产品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买卖和转让认证(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农产品,由获证单位填写《威海市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申报表》,同时提交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对口上报威海市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和畜牧局。市农业局统一汇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