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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 (温农发〔2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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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30 13:58:17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116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化、精准化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4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7号)和《温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
发布单位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温农发〔2021〕81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生效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化、精准化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4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7号)和《温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温农发〔2021〕60号)精神,依托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结合温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监管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生产主体诚信意识淡薄,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等问题仍有发生。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温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工作。以“数字三农”建设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为契机,通过进一步规范信用档案建立、按信用评价指标评定信用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健全组织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违信惩戒体系。

二、规范实施信用监管基础工作

以“数字三农”建设为契机,依托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自动实时更新。

(一)规范建档对象重点。需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小散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各地要加强关联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系统和重点治理品种等高风险品种,重点对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应用)主体、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整理。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两大部分,包含10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具体见附件)。信息归集分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时归集与常态监测结合,坚持信用信息整理的关联性和时效性,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各地要加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系统的维护,实时动态更新主体信息库、检测数据库和巡查检查库等模块数据信息。同时督促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完善农业主体标准化管理平台(企业自主平台)数据信息,加快农残快检仪器设备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对接,提升信用得分和信用评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三)评定信用等级。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依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计分,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E级(差,以灰色表示)。评价等级按一定的分数区间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分数区间可根据评价指标的迭代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制度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1.挂钩对象: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行政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条件。

3.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挂钩条件

1.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和行政村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必须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8%;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当年发生III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上年度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四类主体<80%。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的条件:

(1)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4)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

(3)连续两年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配合抽检的。

四、建立日常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查。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上市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上市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意识。

(二)加强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各地要对发生以下负面行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库,落实监管措施:

1.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

2.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3.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4.违法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

5.冒名开具合格证、虚假合格的;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规范执行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因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违规经营、贩运、屠宰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以致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严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于纳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等县级以上重点治理品种的,其生产主体冒名开具合格证、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监管措施参照严重失信名单监管措施执行。

(二)对于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由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出决定。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三)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竞争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实施者;

2.取消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参与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

4.限制参加农业农村(渔业)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5.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

6.限制参加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7.撤销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8.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规范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按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B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E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双随机不超过2次);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二)在评优评先、品牌推选、展示展销等领域方面,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B级的主体可视情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E级的主体要加大审查力度;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取消或限制其享有相关政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下的主体,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以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三)加大用信试点示范创建。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将信用评价标识嵌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合格证上明确标注农产品安全信用等级,推进“合格证+追溯+信用”有机融合,探索风险保障的“一揽子”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合格证为消费者搭建直观的主体信用平台,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打造规模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用信示范亮点。

附件: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1.0版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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