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1]1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2 11:46:33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118
核心提示: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有关要求,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农业部现发布关于开展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11]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1-0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有关要求,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现将《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测工作监督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运行,提高监测效率。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四、密切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五、保障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